(2015)鱼民初(一)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廖孟菊与廖旺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孟菊,廖旺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一)字第822号原告廖孟菊,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汝勇,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世闻,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旺鸾(又名廖梦珍),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正彪,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孟菊诉被告廖旺鸾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孟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其他方式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孟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孟菊负担。审 判 员 覃汉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兰日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