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南路2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176095-9。法定代表人田树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刚。申请人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审结,该案(2015)青法商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并过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法商初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卢晓伟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凤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