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施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狮民初字第3057号原告施某,女,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许某,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施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施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在短暂接触后,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没有发现被告有何恶习,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由赌博的恶习。被告不仅将做生意的资金挥霍于赌博,而且还瞒着原告四处借钱用于赌博。原告发现后多次对被告好言相劝,但被告一直屡教不改,这令原告失望之极。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自2013年2月21日开始分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基础本就不牢固,被告的赌博恶习直接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13年12月24日,原告以你无法忍受与被告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而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贵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狮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该判决书已于2014年3月14日生效。自贵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继续分居至今,彼此间也无任何联系,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双方也无婚前财产为对方所占有,有以原告名义结欠了十五万元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许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2月12日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生效。以上事实,有原告施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经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对原告主张的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应予采信。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施某与被告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245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美好代理审判员林凡人民陪审员陈慧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