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叶建媚与杨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163号原告叶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0044,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杨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015,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叶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05月0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按农村习俗摆了婚宴与被告走到了一起。××××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乙。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游手好闲、好赌懒惰、凶暴的习性全部显露出来,不但对原告的态度越来越冷淡,而且常常于酒后对原告恶言恶语,稍有不从便拳脚相向,以死相迫。想到原、被告在恋爱期间便遭到父母的极力反对,婚姻苦果是自找的,只能一忍再忍,希望有一天被告能回心转意。2008年4月,被告故伎重演,通过网络聊天,以甜言蜜语骗取外地某女子的财物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还是原告交的罚款。××××年××月××日,儿子杨某丙的出生,给原告莫大的安慰,坚信被告或许能够对家庭尽到一个男人应尽的责任。可是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被告在外一边沾花惹草,作奸犯科,一边怪异心理作祟,总以为原告也一样背地里找别的男人给其戴“绿帽”。平时像影子一样跟踪原告,只要原告跟别的男人说话,无论是朋友或同事或不相识,被告都暴跳如雷,将原告往死里打,2014年6月还报警求助。2015年2月还将原告打至耳膜穿孔到医院诊治。为了生活,为了女儿,原告开三摩搭客、摆烧烤摊、打散工等,原告不得不经常拖着疲倦的身躯外出赚钱养家,但被告一再怀疑、再三殴打原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婚姻生活,原告倍感心灰意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支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结婚证、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卡);2、遂溪县人民医院拍片记录。被告杨某甲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与被告杨某甲于2006年5月相识,同年9月按农村习俗摆婚宴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丙。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之间还有没有和好的可能。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双方还年轻,二个子女尚小,应当给予原、被告和好的机会,双方都应互相珍惜、多理解、多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原、被告的合法权益及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健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霞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