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学与赖志生、唐凤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黄学。被告:赖志生。被告:唐凤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与被告赖志生、唐凤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566.5元,由原告黄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奉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耀应马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黄学,女,1962年3月6日生,壮族,现住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二巷**号。被告:赖志生,男,1963年12月20日生,壮族,现住马山县白山镇合群村百悟屯唐凤彬,女,1974年9月28日生,壮族,现住马山县白山镇合群村百悟屯。法定代表人:XXX。黄学诉赖志生、唐凤彬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黄学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黄耀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