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唐仙文与陈建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仙文,陈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唐仙文被执行人:陈建义身份证:×××625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遂商初字第007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陈建义名下有房产(遂昌县妙高镇北溪路一弄12号604室房产(房产证号:00××91))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遂昌县妙高镇北溪路一弄12号604室房产(房产证号:00××91))。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孟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华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