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多贵与连海洋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多贵,连海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871号原告:李多贵,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连海洋,男,汉族,安徽省阜阳县人,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多贵与被告连海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多贵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多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多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多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继岭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