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仑执民字第26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丰支行与刘宇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丰支行,刘宇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6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丰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代表人:陈浩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宇虹(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7902150862),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甬仑港商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4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宇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宇虹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宇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宇虹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渡口路242号6幢242号房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变卖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刘宇虹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渡口路242号6幢242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旗民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邹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