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尹有平与周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有平,周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尹有平被执行人周爱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尹有平与被执行人周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爱军下落不明,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尹有平与被执行人周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世忠审 判 员 姚静龙代理审判员 张维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毅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