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敏文广与新疆连霍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敏文广,新疆连霍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敏文广委托代理人:陈小平,新疆霍城县清水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新疆连霍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成东,公司经理。原告敏文广诉被告新疆连霍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霍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洪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敏文广的委托代理人陈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连霍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敏文广诉称:2009年至2010年,被告连霍公司向原告借款688,000元。截止2011年2月利息为70,000元。到2012年1月为止,被告连霍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58,000元,利息至2014年9月底为24,781.40元。上述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连霍公司一直拖延不还。现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霍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8,000元及利息;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敏文广就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连霍公司财务部说明一份。证明被告连霍公司向原告借款758,000元,2012年1月被告还款200,000元。欠款的利息自2011年2月,利率按照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计算,月利率为千分之十点六二的事实。2、原告敏文广借款说明一份。证明截止2014年5月被告连霍公司还欠原告780,000元。被告连霍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本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原告的证据1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原告证据2证实被告还款2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被告连霍公司共向原告敏文广借款共计680,000元,截止2011年2月共产生利息70,000元。2012年1月,被告连霍公司偿还原告本金200,000元。2011年8月10日,被告连霍公司财务部向原告敏文广出具说明一份,载明:1、连霍铝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2010年借敏文广款共计688,000元整。截止2011年2月份利息类费用为70,000元整。2011年2月以后利息按年利率1.16计算。后面有被告连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明情况属实,马成东签名。并加盖被告连霍公司财务专用章。2012年1月,原告敏文广从被告连霍公司收回本金20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连霍公司向原告敏文广借款688,000元,至2011年2月利息为70,000元,2011年2月以后利息按年利率1.16计算。并由该公司的财务部向原告出具说明,同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也签字认可。该说明载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2年1月份,原告敏文广认可从被告连霍公司收回本金200,000元。尽管说明上没有载明被告的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对于剩余的借款本息被告理应在原告主张时及时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连霍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敏文广借款本金488,000元及利息(其中2011年2月1日前利息为70,000元,自2011年2月1日以后的利息,利率按年1.16%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敏文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14元,由被告新疆连霍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判员 李 洪 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里夏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