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武XX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关于武XX危险驾驶罪一案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XX,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清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成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7日16时,被告人武XX醉酒驾驶辽MXXX**号摩托车沿清河区清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清河路育才巷路口时,与沿清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清河区清河路铁岭银行门前,与刘X驾驶的辽MXXX**号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被告人武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铁岭市固伦司法鉴定所检测对被告人武XX进行酒精检测,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分20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精定量检测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刘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江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