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申与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申,杨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3363号原告张申,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被告杨旭,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申与被告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张申以与被告杨旭私下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