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爱玲与张伟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冯玉法,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以本院(2014)莱州柞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英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