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919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82年11月2日,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魏光和,男,生于1956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居民,住资阳市雁江区政府东路6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5605252436。系原告之姑父。.被告鲁某某,女,生于1981年1月1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伟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