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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铁崇芳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寻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铁崇勇,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铁崇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彭朝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铁崇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铁崇勇在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园丁小区后的“六张桌”饭店门前贩卖毒品时,被寻甸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铁崇勇女朋友韩某某的挎包内查获用白色塑料自封袋装着的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2袋,共20片;后在被告人铁崇勇租住的龙苑小区10幢2单元402号房间卧室衣柜内查获用白色塑料自封袋装着的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4袋,共计190片。经称量,查获的上述毒品可疑物毛重27.2克,净重19克。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可疑物是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铁崇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铁崇勇的供述,证人韩某某、马某某、金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现场查获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称量记录,寻甸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人铁崇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审理中,被告人铁崇勇当庭自愿认罪。公诉机关未发表量刑建议。根据本案被告人铁崇勇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铁崇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舒迎东审 判 员  梁 军助理审判员  章云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