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任万琴诉被告王建坤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93号原告任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和要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