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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岳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岳某。委托代理人:岳志成。被告何某甲。原告岳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志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某诉称,2010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因婚前接触时间较短,双方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13年下半年,原告发现被告对家庭生活极端不负责任,且对夫妻感情不忠诚,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何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何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原告岳某与被告何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育有一子,取名何某乙。原告岳某认为被告何某甲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曾于2014年6月签署离婚协议书,但并未履行。后原告诉至法院,形成本诉。此次为原告岳某第一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岳某提交的结婚证1份、户口簿1份、离婚协议书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何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当庭质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岳某与被告何某甲虽曾签署离婚协议书,但并未离婚,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岳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均以离婚为前提,故对原告此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作处理。被告何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岳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翔审判员 闫仲民审判员 张 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