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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秀萍与张建锋、孟晓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萍,张建锋,孟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郭秀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建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孟晓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郭秀萍诉张建锋、孟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3年8月2日以(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锋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长乐路西侧东方苑小区4号楼东单元7层西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8010362**)。2014年9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张建锋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长乐路西侧东方苑小区4号楼东单元7层西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80103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伟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