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吕某,村民。被告王某,、职业同上。原告吕某诉称,原告和被告母亲刘菊兰于1998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进了刘菊兰家多年以来原告挑起家庭生活重担,帮助刘菊兰抚养孩子,将其视为己出。原告还挣钱帮刘菊兰将房屋装修并购置家具,还托人申请以被告的名义要了一院宅基地,并用多年打工挣下的前钱建起两层住房。但2014因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就让其母亲刘菊兰起诉原告解除了同居关系。期间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报警后被告还是我行我素。原告之前解除同居关系案件,被告不服,继续代理其母亲上诉,现二审未判决。但被告又多次砸原告住房门锁,拆原告住房电表,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被告对房屋居住权的妨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因之前原告吕某起诉被告王某、刘菊兰分家析产一案正在审理当中,本案所诉房屋的权属还未明确,需待分家析产一案的处理结果才能明确。原告吕某对被告王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100元,退回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戈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