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连锁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连锁,北京富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5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连锁,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富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南路*号院*号楼***层A-101。法定代表人:徐萍,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连锁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富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园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连锁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主张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违反举证规则,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偏袒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请求贵院依据证据判决。本院认为:涉案的《劳动合同书》有王连锁的签名及富乐园公司的盖章,王连锁认可其签名的真实性,故应确认《劳动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认可王连锁担任过一段电工后调岗至中控,关于岗位调整,系双方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劳动合同书》的效力,王连锁主张其在中控岗位工作但没有消防证,因而《劳动合同书》无效,该主张于法无据。《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员工手册》系合同附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富乐园公司向王连锁送达、告知或培训了《员工手册》的内容,故《员工手册》对王连锁没有约束力,但这并不构成《劳动合同书》无效的理由。综上,《劳动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综上,王连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连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杨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