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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9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丁帮荣与张宏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帮荣,张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910-1号申请执行人:丁帮荣,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宏友,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丁帮荣与被执行人张宏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6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张宏友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帮荣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张宏友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帮荣要求被执行人张宏友赔偿事故损失67570.39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9.26元、执行费924.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宏友房产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某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宏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某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龙宝审 判 员  徐 琛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