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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18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鑫诉被告单开明、李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单开明,李振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822-1号原告李鑫,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马英杰,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春艳,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被告单开明,住涿州市。被告李振栋,住涿州市。原告李鑫诉被告单开明、李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担保人赵青山本人自愿以自有的商业门脸房作为担保(房产:涿州市房权证开字第094**号,面积357.2平;土地使用证:涿国用2005第06-03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赵青山的商业门脸房(房产:涿州市房权证开字第094**号,面积357.2平;土地使用证:涿国用2005第06-03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