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18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鑫诉被告单开明、李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单开明,李振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822-1号原告李鑫,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马英杰,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春艳,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被告单开明,住涿州市。被告李振栋,住涿州市。原告李鑫诉被告单开明、李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担保人赵青山本人自愿以自有的商业门脸房作为担保(房产:涿州市房权证开字第094**号,面积357.2平;土地使用证:涿国用2005第06-03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赵青山的商业门脸房(房产:涿州市房权证开字第094**号,面积357.2平;土地使用证:涿国用2005第06-03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