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姚锐与张德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锐,张德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878号原告姚锐,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教师。被告张德学,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锐诉被告张德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锐负担。审判员 杨国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