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卞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682号原告卞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晓山,邳州市道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