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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祥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炎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祥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炎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诸暨市祥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西路61(2幢1-101)。法定代表人:许学迅。委托代理人:李志萍,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赵炎妹。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祥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炎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祥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