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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秦俊青与李磊磊、修武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杨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俊青,李磊磊,修武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杨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531号原告秦俊青,女,汉族,1968年生。委托代理人陈东启,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磊磊,男,汉族,1986年生。被告修武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城2业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被告杨剑,男,汉族,1970年生。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俊青诉被告李磊磊、修武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杨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0日原告秦俊青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磊磊、修武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杨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俊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俊青撤回对被告李磊磊、修武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杨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秦俊青承担。审 判 长  曹自强审 判 员  李聪聪人民陪审员  娄瑞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墨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