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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乐清市锋剑电子器材厂、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锋剑电子器材厂,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乐清市锋剑电子器材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虹南路***弄**号。法定代表人:朱剑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伟东,浙江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报人: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露笑路38号。法定代表人:鲁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郦铁鹤,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乐清市锋剑电子器材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2014年11月4日,出票人: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账号:14×××60,付款行:广发银行武汉东湖支行,收款人:深圳市虹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账号:44×××06,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票号:30600051/21133115,票面金额:5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乐清市锋剑电子器材厂承担。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