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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襄琳、马秀虎与马秀虎、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襄琳,马秀虎,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39-2号原告:徐襄琳。被告:马秀虎。被告: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治平。委托代理人:金必须、徐国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襄琳诉被告马秀虎、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襄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襄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徐襄琳负担。审 判 长  陈甲骏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