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襄琳、马秀虎与马秀虎、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襄琳,马秀虎,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39-2号原告:徐襄琳。被告:马秀虎。被告: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治平。委托代理人:金必须、徐国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襄琳诉被告马秀虎、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襄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襄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徐襄琳负担。审 判 长 陈甲骏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