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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3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与上海会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上海会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3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会虹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会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上海会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货款57,623.23元,此款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37,623.23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二、若上述应付款被告上海会虹实业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时付清,则原告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可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0.29元,由被告上海会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会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因义务人上海会虹实业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3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信息,查得被执行人在泰隆银行上海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徐泾支行账户各一处,余额分别为人民币923.36元和零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015年5月2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焕挺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