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少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金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少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汤剑慰,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苏江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春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