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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蓬法执字第3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琼珍与李国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琼珍,李国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蓬法执字第3223-2号申请执行人:黄琼珍,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李国洲,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黄琼珍申请执行李国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8178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江门市国土局、江门市公安局车管所、江门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35.79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蓬法执字32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玺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