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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舒城县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宋军傲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宋军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73号原告:舒城县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国长,总经理。原告:宋军傲,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林,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合肥市。负责人:张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美荣,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宋军傲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城县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告宋军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舒城县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告宋军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告宋军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舒城县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