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沈甲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905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905号原告沈甲。委托代理人宫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陈莉,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斌,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甲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宫克、被告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15日生育儿子沈乙。婚后双方因性格、生活习惯及对小孩的教育等原因,逐渐产生矛盾。原告甚至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但原告从家庭和孩子的角度考虑,还是原谅了被告。但被告依然没有改变,双方的矛盾随之加剧,被告于2015年1月独自一人搬回其父母家居住。此后,双方未再有联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沈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被告蔡某某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相恋共同生活十多年,婚后感情也很好。原告诉状所述不实,被告没有第三者。且原、被告的感情也没有破裂。被告于2015年2月搬回父母家居住是为了养病。原告是因为嫌弃被告的病才起诉离婚的,现被告正需要原告的照顾。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15日生育儿子沈乙。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因性格、生活习惯及对小孩的教育等原因,逐渐产生矛盾。2014年12月3日,被告因寻常性银屑病(俗称牛皮癣)加重至上海市皮肤病医院治疗,于12月17日出院。被告称原告要求被告搬回其父母家养病,被告于2015年2月独自搬回父母家居住至今。原告则认为系被告有第三者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而住回父母家。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院小结、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但被告予以否认,而原告也只是猜测,只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信任,多进行沟通,夫妻间还是和好有望的。且被告现身患疾病,原告更应该多关心、照顾被告,双方的矛盾也可以得到化解。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沈甲要求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玲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