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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深圳华晔美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其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晔美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其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晔美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其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晔美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其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晔美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其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深圳华晔美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一工业区B区二十六栋。法定代表人张日昌。委托代理人李声贵,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其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卫村松元坑。法定代表人寇学文。委托代理人段亚香,被告公司部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称,被告向原告采购铝片装饰件等产品,付款周期为月结60天,原告依约送货,双方经对账后确认2013年2、3月份的货款分别为12778.20元、102697.2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均未予以重视,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5475.4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13053.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8日,应计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原被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9576元,被告承诺在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上述所欠货款。支付方式为支付到原告账户(户名:深圳华晔美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账号:75×××35,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桥和支行)。二、被告如未按上述时间足额支付货款,原告可就未付的货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费2871元减半收取1435.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家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思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