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二初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程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二初字第0104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2009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5日投案,同年1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月13日被取保候审,5月2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并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刘某、顾某夫妇经营的足浴店内一员工因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程某谎称可以帮该员工免除收容教育,骗取刘某、顾某的信任,后以需要请客送礼为由,从刘某、顾某处骗取人民币26000元以及“中华”(软红)香烟2条,物品价值人民币1300元。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程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的亲属自愿代被告人程某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刘某、顾某的报案笔录和辨认笔录,价格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和情况说明,收款收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程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程某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某历史上有犯罪记录,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均较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归案后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三十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倩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慧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