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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455号,原告陈小娟与被告李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娟,李碧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55号原告陈小娟,女,1989年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李碧玉,女,1973年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娟诉被告李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陈小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艳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