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台瑞良与孙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台瑞良,男,汉族,住高密市。被执行人孙艳,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瑞良与被执行人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5533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2015年5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02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55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法直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