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新民初字第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严彬与陈锋、陈同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彬,陈锋,陈同林,蔡志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新民初字第0213号原告严彬。委托代理人张殿前、何中华,盐城市盐都区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锋。被告陈同林。被告蔡志美。原告严彬与被告陈锋、陈同林、蔡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周洪庆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彬的委托代理人张殿前、何中华,被告陈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同林、蔡志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彬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4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约定利率为年息24%,未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现陈锋在外做生意亏损。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锋、陈同林、蔡志美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并承担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利息。被告陈锋辩称,13万元借款是事实,但13万元也不是2014年12月21日当天给付的,是以前的借款和以前的利息在2014年12月21日出具的借条。我要求与原告协调处理。被告陈同林、蔡志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陈锋向严彬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严彬现金壹拾叁万,年息24%(月息2分)”。同日,陈同林、蔡志美在该借条上签字担保。嗣后,严彬向陈锋催要借款未果,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严彬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陈锋位于盐城市区伯乐嘉园*幢*室、*幢*室的房产。以上事实由被告陈锋出具给原告严彬的借条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当事人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一)被告陈锋向原告严彬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未能及时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严彬要求被告陈锋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陈同林、蔡志美为被告陈锋向原告严彬借款签字担保,构成保证合同关系。现借款人陈锋没有按约还款,担保人陈同林、蔡志美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同林、蔡志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计算标准的问题。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据上约定借款利率标准为年息24%(月息2分),部分期间超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陈锋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双方的利息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彬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间及标准:从2014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陈同林、蔡志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被告陈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瞿 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