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中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吴克成、吴克民、吴克龙与河北省隆化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克成,吴克民,吴克龙,河北省隆化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吴克成,住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村。申请执行人吴克民,住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村。申请执行人吴克龙,住隆化县韩麻营镇韩三沟门村。被执行人河北省隆化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振广,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克成、吴克民、吴克龙与被执行人河北省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占地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为了方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承民再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由隆化县人民法院���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东审判员  齐XX审判员  王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 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