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余智超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余建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智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余建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余智超,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刘莉,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燕玲,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1、5、11、13号、广州大道南874-896号(双)的101房、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9号、广州大道南872、900、902号的201和301房。负责人:叶祝华,该行行长。原审被告:余建标,住广州市海珠区。再审申请人余智超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原审被告余建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余智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方友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