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程恒林与李何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恒林,李何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程恒林。被执行人李何欢。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恒林与被执行人李何欢民间借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字第00567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何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程恒林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何欢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程恒林与被执行人李何欢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在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