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松格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刘国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松格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刘国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0号申请人上海松格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国建。申请人上海松格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格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国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松格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4)办字第2303号裁决(以下简称2303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2303号裁决中存在对争议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故本案不应属于终局裁决案件。第二,刘国建仲裁期间提供了一份《说明》,该说明虽使用了“工资”的表述,但不能据此认定说明中提到的费用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资。其实,该笔费用应属于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佣金。再者,认定劳动关系应基于对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工资标准、岗位、工种的认定。刘国建申请仲裁时明确其职务是执行总经理,但2303号裁决书对此没有任何表述,且其在松格公司的工作情形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2303号裁决“酌情采纳申请人的说法”,依据并不全面,据此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松格公司认为本案不应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应作为雇佣关系产生的争议由基层人民法院予以审理。综上所述,松格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撤销2303号裁决。被申请人刘国建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判断是否为终局裁决,系以裁决主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为标准。松格公司认为应以仲裁认定的事实为标准,理解有误。而且,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2303号裁决已经明确其属于终局裁决,故本院对此不再予以审查。第二,松格公司以其与刘国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然该公司出具的《说明》却明确其欠刘国建的是“工资”,且就其仲裁期间主张的刘国建仅是为该公司帮忙的事实,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2303号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因此产生的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第三,仲裁的法定程序,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告知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审理、作出裁决等程序。本案中,松格公司提出的其他理由,均不属于上述仲裁程序的范畴,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松格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松格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4)办字第2303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松格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