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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陈文、袁芙蓉、杨婷、深圳市发茂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陈文,袁芙蓉,杨婷,深圳市发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47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望业,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地区。 被告袁芙蓉,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 被告杨婷,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深圳市发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蒋云春。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