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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孙遂安与何朝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遂安,何朝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27号原告孙遂安,无业。被告何朝生,职业不详。原告孙遂安诉被告何朝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遂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遂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遂安负担。审判员 张 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婉霞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