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振起与北京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起,北京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30号原告张振起,男。被告北京市财政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颖津,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明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贵荣,北京市财政局法制处工作人员。原告张振起不服被告北京市财政局颁发房屋契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振起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海成审 判 员 张丽颖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经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