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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水摊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水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858号罪犯陈水摊,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同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水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款人民币2529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533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陈水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受到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水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0次,2014年受到年度表扬。已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水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财产刑未交清,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水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