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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崔宪勇、何秀蕊等与田明刚、宋洪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崔宪勇,农民。申请执行人何秀蕊,农民。申请执行人董海荣,农民。被执行人田明刚,农民。被执行人宋洪坤,农民。申请执行人崔宪勇、何秀蕊、董海荣与被执行人田明刚、宋洪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郓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洪坤所有的鲁15-121**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并责令被执行人田明刚、宋洪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洪坤所有的鲁15-121**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传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