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冠民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俊恩与陈玉龙、宗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恩,陈玉龙,宗金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陈俊恩,农民。被告:陈玉龙,成年。被告:宗金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恩诉被告陈玉龙、宗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俊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俊恩环负担。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家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