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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代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甲,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某,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5)石大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某与代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1年8月10日生育长女代某乙,2006年3月15日生育长子代某丙。婚后赵某某与代某甲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5月,赵某某带长女代某某外出打工至今。赵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赵某某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一、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代某乙、婚生子代某丙均由赵某某抚养,代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赵某某所有。原审法院认为,夫妻是家庭生活中的伴侣,双方本应和睦相处,互让互谅,共同维系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共同承担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本案赵某某与代某甲婚后生育子女,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赵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在赵某某与代某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矛盾都是因为家庭琐事而引起,双方应当正确认识自己的缺点,互相沟通,互相宽容、体谅,积极化解家庭矛盾,主动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双方仍然有和好的可能。赵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与代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赵某某要求与代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某某负担。赵某某上诉称,代某甲常因家庭琐事对其打骂,未能尽到家庭责任,并且于2014年5月24日拿刀将其从家中逼走。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原审诉讼请求。代某某辩称,赵某某上诉理由不成立。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并且生育两个孩子,感情没有破裂,为了抚养孩子不同意离婚。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平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赵某某与代某甲婚后生育一子一女,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赵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因家庭琐事而引发矛盾,双方应当正确认识自身的缺点,互相宽容、体谅,加强沟通,积极化解家庭矛盾,主动承担家庭责任。赵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与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正栋审 判 员  魏聪唤代理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雪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