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旋力化工电力设备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康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旋力化工电力设备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康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65号原告常熟市旋力化工电力设备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戈益明,董事长。被告上海康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好路700号第1幢1062室。法定代表人张连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旋力化工电力设备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康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旋力化工电力设备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上海康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保全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39元,由原告常熟市旋力化工电力设备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